2005年10月11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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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换房屋契税有讲究
杨京瑞

  事情经过
    王先生因工作调动,想和住在其他区的李先生换房。可在相关契税问题上遇到难题。
    王先生说,他是1999年买的房,房价19.8万元。李先生的房屋购买于1998年,房价17.9万元。
    王先生想让李先生补偿房屋差价1.9万元。后在协商过程中李先生提出一个方案。
    按照有关规定,房屋交易时王先生应缴纳契税9990元,李先生应缴纳8950元,现在两项契税都由他承担,这样他的房屋原价加上这些契税共计19.785万元,与王先生的房屋原价只差150元,他就不用再补偿房屋差价了。
    王先生认为李先生的方案有道理,但不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请问:李先生如果这样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专家答疑
    根据有关规定,房屋交换的计税依据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另外根据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本案中,如果不考虑房屋折旧等因素,王先生和李先生进行房屋交换需要缴纳契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是房屋差价1.9万元,按契税税率1.5%计算,最多缴纳契税285元,而不是李某计算的共计1.885万元。
    因此,李先生提出的交易既不合适,也不合法。王先生和李先生应通过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